(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修珍与被执行人蔡士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修珍,蔡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54-1号申请执行人沈修珍。被执行人蔡士云。本院依据(2014)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蔡士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士云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士云在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蔡士云在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直至1126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梦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