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陈启龙,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效进,经理。被执行人:陈启龙,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龙,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龙,经理。本院执行(2014)舒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安徽融信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启龙、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舒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