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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陈启龙,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效进,经理。被执行人:陈启龙,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龙,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龙,经理。本院执行(2014)舒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安徽融信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启龙、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舒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