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法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逯明金与李好军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明金,李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182-1号申��执行人逯明金(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好军(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逯明金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好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逯明金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好军给付赔偿款3131.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5日,被执行人李好军给付申请执行人逯明金赔偿款2926.14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好军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绍春审 判 员  张志新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