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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光灵申请执行刘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徐光灵,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延梅,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权瑞亭审判员  陈光纯审判员  苏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