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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兰晓云与樊贵、第三人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里仁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晓云,樊贵,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里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兰晓云,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樊贵,男,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第三人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里仁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顺城区河北乡里仁村。负责人王志敏,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因本案事实有变化需另行起诉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本次诉讼事实发生变化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兰晓云负担。审判员  邹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