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运盐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凡师与被执行人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凡师,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雷凡师,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三路里镇八将门村五组村民,现在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迎太塑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雷凡师与被执行人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凡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雷凡师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