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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谢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43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贩卖毒品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雨刑初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谢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龙某。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谢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电脑城旁一家旅馆以100元的价格将1/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已作行政处罚)与“红哥”(身份不明,在逃)。2、2014年10月下旬或者11月初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谢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建材市场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将1/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3、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谢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建材市场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将1/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4、2014年11月27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谢某在红星建材市场对面的华都宾馆门口,欲与吸毒人员龙某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0.5克)、白色晶体和红色粉末混合物1小包(净重0.42克)。经鉴定,从以上2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证人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查获毒品的照片,被告人谢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手机通话详单,长公物鉴(毒品)字(2014)4672号物证检验报告书、尿检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该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5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2克。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谢某上诉称,仅有2次贩卖毒品给龙某,且未牟利,其系以贩养吸、没有前科,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谢某提出仅贩卖毒品二次,且未牟利,该上诉意见与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谢某提出其系以贩养吸、没有前科、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多次贩卖毒品,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审判决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量刑适当。谢某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代理审判员  余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旦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