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书义与王文英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文英,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书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冯浩,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英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英以与被上诉人高书义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并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文英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英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文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春燕审 判 员 从士康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