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鑫彬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彬,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311号原告刘鑫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洪顺,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彩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天城市花园20幢303室。负责人朱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彬与被告江苏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鑫彬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鑫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彬撤回对被告江苏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25元,由原告刘鑫彬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徐文君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