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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与张瑞锁、王丹、于秀荣、宋殿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张瑞锁,王丹,于秀荣,宋殿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37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被执行人张瑞锁,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丹,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于秀荣,女,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宋殿学,满,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申请执行王丹、于秀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