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与李文栋因借款担保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李文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法人代表王福,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李文栋。申请人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文栋因借款担保纠纷,申请人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文栋所有的小型轿车的转籍过户手续予以保全。申请人以王福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文栋所有的小型轿车的转籍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