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治国与刘福国、刘正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国,刘福国,刘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国。被执行人刘福国。被执行人刘正国。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治国与被执行人刘福国、刘正国和解执行,执行费500元由刘治国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兴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