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金涛、丛兰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金涛,丛兰英,李春起,高相美,赵清沐,杨春秀,郭兴才,王美霞,孙瑞星,王洪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秀兰,执行董事。被告:赵金涛。被告:丛兰英。被告:李春起。被告:高相美。被告:赵清沐。被告:杨春秀。被告:郭兴才。被告:王美霞。被告:孙瑞星。被告:王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金涛、丛兰英、李春起、高相美、赵清沐、杨春秀、郭兴才、王美霞、孙瑞星、王洪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