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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58)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朱亚琴、李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陈静被执行人:朱亚琴、李桂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朱亚琴、李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