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刑庭与陈正茂、陈正龙、陈佳秋罚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933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93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陈正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陈正龙,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陈佳秋,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人陈正茂、陈正龙、陈佳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陈正茂、陈正龙、陈佳秋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2万元、1.5万元。2015年1月29日本院刑庭以陈正茂、陈正龙、陈佳秋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为由,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35000元,执行费34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29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潘文宇执行员姚晶鑫执行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陈土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