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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盛庆灿与被申请人程培、程彦章、陈玉变、程慧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盛庆灿,程培,程彦章,陈玉变,程慧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盛庆灿,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培,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彦章,男,汉族。系被申请人程培、程慧娟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变,女,汉族。系被申请人程培、程慧娟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慧娟,女,汉族。再审申请人盛庆灿因与被申请人程培、程彦章、陈玉变、程慧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庆灿申请再审称:(一)盛庆灿的损失作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两审法院都没有查清。两审在没有查明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仅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0万元损失与因侵权行为给申请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二)对诉讼费的承担判决各担一半与法相悖。本院认为:关于盛庆灿的损失数额,对盛庆灿称其店内存放有21万元现金,因是其单方陈述,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盛庆灿根据自己列举的货物清单要求赔偿物品损失796888元,因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亦无法认定货物价值。原判在无法认定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综合全案情况酌定程培、程彦章、程慧娟、陈玉变赔偿盛庆灿损失10万元并无不当。关于诉讼费的负担,因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故该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盛庆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盛庆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付向红代理审判员  颜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