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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冯云与江苏新森达鞋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江苏新森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627号原告冯云,居民。委托代理人丁爱珍,居民。委托代理人范立彬,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新森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连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庆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诉被告江苏新森达鞋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云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冯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