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萍与被执行人刘成武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萍,刘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739号申请执行人马萍,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晨钟路。被执行人刘成武,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晨钟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成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成武在法院有申请执行人马萍应给付给被执行人刘成武共同财产应得份额款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成武在法院有申请执行人马萍应给付给被执行人刘成武共同财产应得份额款5500元。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