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谭劲、梁泸施与张仕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劲,梁泸施,张仕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劲,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泸施,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仕渠,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住安徽省桐城市。上诉人谭劲、梁泸施因与被上诉人张仕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查,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是,上诉人未按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罗定市人民法院(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