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丰强与兴文县石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丰强,兴文县石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44-2号申请人丁丰强,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3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兴文县石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太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建平,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丰强与被申请人兴文县石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兴文县石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的90万股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丁丰强所有的座落于兴文县古宋镇石海西路3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兴文县房权证2004字第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兴国用(2011)第1097号)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