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图县永庆乡弘益供热有限公司与蒲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永庆乡弘益供热有限公司,蒲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安图县永庆乡弘益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韩玉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玉国,该公司职员。被告:蒲臣,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永庆乡弘益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蒲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永庆乡弘益供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蒲臣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永庆乡弘益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蒲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图县永庆乡弘益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