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魏东与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冯映、吕旭东、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冯映,吕旭东,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魏东。委托代理人张杰军,湖南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冯映。被告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吕旭东。被告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冯映。被告冯映。被告吕旭东。被告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湖南路15号南栋302室。法定代表人吕旭东。被告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金星小区白云路二栋13号304号。法定代表人吕旭东。原告魏东与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冯映、吕旭东、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魏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400元,减半收取44700元,由原告魏东承担。审判长 何豪杰审判员 周立文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