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崔维远与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维远,王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崔维远。被告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维远与被告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维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维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