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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崔维远与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维远,王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崔维远。被告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维远与被告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维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维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