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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向振华与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鲊洲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向振华。被告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鲊洲村民委员会。地址:梧桐湖新区鲊洲村。法定代表人龚细红,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振华诉被告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鲊洲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振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振华自愿撤回对被告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鲊洲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向振华负担。审判员  金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