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8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吴恩泽申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陈友旺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恩泽,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陈友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08-8号申请执行人吴恩泽,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公路质监站工程师,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1号。法定代表人国殿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南街138号海富山水文园BG1栋2单元1层2号。负责人全中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友旺,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尚志市。申请执行人吴恩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陈友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恩泽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