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诉赵国富、张桂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赵国富,张桂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83号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姚嵬,该公司副总裁。被告:赵国富,男,1970年3月19日生,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张桂艳,女,1968年9月12日生,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富、张桂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2.00元,减半收取2986.00元,由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冰代理审判员 吕 静代理审判员 常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荀瑶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