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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双田镇。被执行人钟某,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东塘镇。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2)湘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借款本金34156元,案件执行费412元,共计34568元(未包含迟延支付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钟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4568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4568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某价值34568元的财产(未包含迟延支付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哲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