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一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湘阴县岭北镇沙田渔场诉刘清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阴县岭北镇沙田渔场,刘清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1370号原告湘阴县岭北镇沙田渔场。地址:湖南省湘阴县岭北镇。法定代表人XX华,该渔场负责人。被告刘清良,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阴县岭北镇沙田渔场诉被告刘清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阴县岭北镇沙田渔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岭北镇沙田渔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岭北镇沙田渔场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兴礼审 判 员 黄斯琴人民陪审员 任国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