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祥诉被告丁春华、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祥,丁春华,隋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张福祥,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司法局,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丁春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隋振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祥诉被告丁春华、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福祥负担。审判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