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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祥诉被告丁春华、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祥,丁春华,隋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张福祥,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司法局,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丁春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隋振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祥诉被告丁春华、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福祥负担。审判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