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44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某,女,蒙古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广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