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青龙与被执行人刘晓林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龙,刘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330-1号申请执行人张青龙,河北省三河市居民。被执行人刘晓林,四川省仪陇县居民。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晓林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晓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林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多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