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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邢国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国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00号罪犯邢国峰,别名老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烟莱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国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3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邢国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专项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国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记功奖励1次,2014年3月专项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邢国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40000元,2015年1月21日履行12000元,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邢国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国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