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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英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英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黄平善,该公司经理。被告蔡英来,工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英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占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炜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