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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85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镇雄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以证据不足还需找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阙周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熊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