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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正谋与四平市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谋,四平市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第55号原告李正谋,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原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迎春委华亿居大卖场。法定代表人许鹏,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谋诉被告四平市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正谋于2015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正谋负担。审判员  杨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