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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付安与王端周、商丘市梁园区运通劳动服务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98-2号原告:孙付安,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凤,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端周,农民。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运通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曹商路11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东配楼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付安诉被告王端周、商丘市梁园区运通劳动服务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曹民初字第1498-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运通劳动服务公司名下的豫N×××××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2015年5月14日,被告王端周提供现金人民币4万元作担保,请求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运通劳动服务公司名下的豫N×××××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运通劳动服务公司名下的豫N×××××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