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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邓星与周妙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杨邓星。被执行人:周妙根。原告杨邓星与被告周妙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邓星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妙根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杨邓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妙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另案作出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妙根银行存款,该账户系被执行人周妙根工资账户,本院将定期实施扣划。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周妙根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2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终结申请书、银行查询反馈信息表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6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鲍立波执 行 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