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华光与翁静娟、何建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静娟,张华光,何建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静娟。委托代理人毛宁,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光。委托代理人王建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初。上诉人翁静娟因与被上诉人张华光、何建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华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静娟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翁静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翁静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上诉人翁静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迪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