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国伟故意杀人、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03号罪犯刘国伟,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罪犯刘国伟故意杀人、抢劫罪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刘国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09)津高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刑一复97785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后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068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刘国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提出将刘国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服法,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2014年第一季度获单项奖励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国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国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琳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尉 立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