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王晓卿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和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卿,小名“二胖”,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和顺县青城镇王汴村人,无业,现住和顺县。2010年11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9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由和顺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刘彦明,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瑞瑞,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卿及其辩护人刘彦明、马瑞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7月6日晚22时左右,王某4与妻子赵某1、焦某1、刘艳艳在和顺县东大街“深呼吸”旁的品香园饭店吃饭,饭后见武学思在“深呼吸”KTV门口与别人吵架,王某4和焦某1上前拦架,在拦架过程中,王某4的眼镜被人打飞,眼镜将左眼皮划破。焦某1先开车去送刘艳艳,此时被告人王晓卿和杨某1、徐某1开车回到“深呼吸”,王晓卿见王某4脸上有血便让其上“深呼吸”二楼洗脸,洗完脸后,王某4在“深呼吸”门口与李某1等人闲聊,后王某4让王晓卿开车送其回家,王不想送,之后二人争吵起来,后杨某1也过来与王某4争吵,争吵过程中,杨某1将王某4推倒在地,在其身上、脸部踢了几脚,王晓卿也在王某4脸部踢了几脚,后被焦某1拉开。经法医鉴定:王某4右侧眶壁骨折已构成轻伤。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二、2012年1月26日凌晨0时30分左右,王某3在“百乐门”KTV把安某1的儿子安某2无故殴打,后安某1、安某1、白某1去“深呼吸”KTV找王某3商量解决此事,三人去了“深呼吸”KTV后,见张占海、王某3都在,还有20多人持砍刀、镐把在大厅站着,在安某1等人与王某3协商时,安某1的老婆进门,用门口的镐把朝王某3的背部打了一下,王某3老婆立即将其拦住并扯打在一起,安某1、安某1等人准备离开时,王某3喊“你们还想走了?给我打,往死里打。”随即被告人王晓卿等20多人立即将安某1等人围住,对其实施殴打,导致安某1左手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三、2012年8月26日22时许,白某在和顺县3D网吧因琐事与网管杨某1的女友门某1发生口角,杨某1、高宇健先后从吧台桌面下拿出两根铁棍,后赵某2、王某2等人把铁棍抢下扔在地上。随后高宇健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晓卿,王晓卿带着六、七个人赶到网吧,王晓卿问高宇健谁打他,高宇健指向白某、赵某2,王晓卿等人上前先后将白某、赵某2殴打。经法医鉴定:白某右食指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左臂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晓卿,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晓卿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晓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持有异议,称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被害人王某4在遭受第一次伤害时就已经受伤,其所受伤害并不是该造成的;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该就不在场;该在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就没有参与打架,只是拉架了,白某食指骨折也是杨某1、高宇健用铁棍殴打造成的。其辩护人辩称:(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被告人王晓卿讯问笔录及各证人的询问笔录均可证实被害人王某4在先前的劝架过程中,遭到他人杵打及杵打到眼睛致其受到伤害这一基本事实,而对于王某4所受到的轻伤害结果是先前其在拉架过程中造成的,还是之后就是被告人王晓卿造成的,公诉机关未能用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更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被告人王晓卿供述其当时不在场,具体情况不清楚。被害人安某1在第四次笔录中陈述其对被告人王晓卿的指认对其实施故意伤害是由于其本人一时之气的一种猜测,一种推断而已。公诉机关仅凭被害人安某1本人的陈述就武断认定被告人王晓卿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晓卿构成故意伤害罪。(3)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白某所受的食指骨折的轻伤害是在被告人王晓卿去之前由杨某1和高宇健用铁棍击打所致,并非被告人王晓卿所为。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卿三起故意伤害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令被告人王晓卿无罪。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7月6日晚22时左右,王某4与妻子赵某1、焦某1、刘艳艳在和顺县东大街“品香园”饭店吃完饭后,见武学思在饭店旁的“深呼吸”KTV门口与别人吵架,王某4和焦某1遂上前拦架。在拦架过程中,王某4所戴眼镜被打飞,将左眼皮划破。被告人王晓卿等人到“深呼吸”时,见王某4脸上有血,便让其上“深呼吸”二楼洗脸。王某4洗脸出来,在“深呼吸”门口与李某1等人闲聊后,便让王晓卿等开车送其回家,王不想送,之后二人争吵起来,后杨某1也过来与王某4争吵,争吵过程中,杨某1将王某4推倒在地,在其身上、脸部踢了几脚,王晓卿也上前踢时被焦某1拦住。经法医鉴定:王某4右侧眶壁骨折已构成轻伤。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证言。(1)焦某1证言。证实2011年7月6日晚上,我和王某4、王某4的老婆赵某1、赵某1的同事在品香园吃完饭出来,看见“深呼吸”慢摇吧门口有一群人吵架,快打起来时,我和王某4看见有认识的武学思,就去把双方劝开了。拦开后我就开车去送赵某1的同事了,等我返回来的时候,看见王某4两口在品香园饭店门口闲谈,说话的中间从“深呼吸”处走过来一个二十来岁的胖男的,四方脸、个子不高、黑黑的,穿着黑色的二股筋背心。过来就和王某4说话,具体说了些什么我没听清,后来两人就吵起来了。吵的中间这个胖男的就动手打王某4,随后王某4就和这个胖男的打起来了,我就上去拦架,这个胖男的就动手杵了我一拳,这时王某3的兄弟“二胖”从“深呼吸”出来,也往王某4跟前走,我认识“二胖”就上前抱住他,往开拦他,在我拦的时候“二胖”踢了王某4腿一下,我拦“二胖”的时候,穿黑背心的男的和另一个穿白衣服的男的就动手打了王某4几下,随后王某4就双手捂着脸蹲在了地上,这两人就走了,是四方脸、个子不高、黑黑的,穿着黑二股筋背心的男的将王某4打伤的。(2)赵某1证言。证实2011年7月6日晚上,我丈夫王某4、焦某1、刘艳艳在品香园吃饭,快吃完时,看见窗外楼下有一群人吵架,快打起来时,王某4和焦某1就出去了,过了有十来分,他两回来后,我看见王某4左上眼皮破了,焦某1说是他俩出去拉架时被人打了。随后我们结账出了饭店,焦某1先去送刘艳艳,我和王某4在饭店门口等,这时李某1过来和王某4聊天,焦某1回来后也上前和他们聊天,这时过来个男子(后来听说叫肉小),王某4让他送一下我们,肉小说他没开车,王某4说你这人不够意思,肉小说:“我不地道?”随后就在王某4肚上杵了一拳,王某4就倒在地上,肉小就在王某4身上踢了几脚,脸上踢了几脚,在“深呼吸”门口的一个二十来岁的男子(后来听说叫“二胖”)跑了过来,也是在王某4脸上踢了几脚,焦某1就拦“二胖”,“二胖”同焦某1就撕打在一块,我就打电话叫我爸,“二胖”和肉小他们就跑了。(3)李某1证言。证实2011年7月6日晚上10点钟,该听说“深呼吸”门口有人打架,去了后看见焦某1在地上躺着,王某4在地上蹲着,王某4一直不停的在骂人。徐某1、胖胖和“二胖”,该都认识,该只是见徐某1和王某4一开始吵架了,由于该喝多酒了,不知道胖胖和“二胖”是否参与殴打王某4。(4)徐某1证言。证实2011年7月6日晚上10点钟,我和王晓卿到“深呼吸”门口看见王某4眼角破了,具体哪一只眼不记了,看见眼睛好像是肿了。王某4先让王晓卿送他回家,王晓卿不送,就又让我送他回家,我没吭声,他就说我不够意思,还骂了我一句,我就在他脸上搧了一掴,胸上杵了一拳。“二胖”也跑过来了,这时和王某4相跟的穿白衬衣的男子过来将“二胖”拦住了,后来“二胖”叫上我就走了。当时胖胖也在场,但和人在一边说话,没有打过王某4。(5)杨某1证言。证实2011年7月6日晚上10点钟,“二胖”开车拉着我和徐某1到了“深呼吸”门口,看见王某4满脸是血,正在“深呼吸”门口叫唤,我就让王某4上“深呼吸”楼上洗洗脸,后来王某4就进了“深呼吸”里面洗脸了,后来“二胖”开车拉我去县医院去看人,回来我见王某4还在那和旁人说话,他让我送他回家,我当时说有事不送,王某4就骂我,在一旁的徐某1就上去在王某4脸上杵了一拳,后又在王某4身上踢了一脚,王某4就蹲在地上了,我叫上徐某1就走了。2、被害人王某4陈述。(1)2011年7月7日陈述,证实2011年7月6日晚上11点钟左右,我和妻子赵某1、焦某1、还有一个女的在和顺县品香园吃饭,我和焦某1喝了一瓶白酒,吃完饭后我出来看见焦某1和李某1在“深呼吸”门口说话,我也跟过去,过了几分钟,武学思和一个男的在“深呼吸”门口叫唤起来,焦某1就过去拦,我也过去拦,一个低个子、方脸男的在我眼上杵了一拳,我的眼被打破,我就上“深呼吸”二楼洗了一下眼睛,下楼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过来,我们自己协商解决了,公安人员走后,我和妻子打算走,我对“深呼吸”的肉小说要他送我们回家,我也记不清和肉小说什么了,肉小和刚开始打破我眼睛的人在我脸上杵了好几拳,又用脚踢我的头部,把我眼睛打肿、鼻子打破、嘴巴也打破,后面我就记不清了。(2)2012年8月28日陈述,证实2011年7月6日晚上10点钟,我和妻子赵某1、焦某1在品香园吃饭,快吃完时,看见“深呼吸”门口有一群人打架,因认识里面的武学思,就过去拦架,在拦架过程中,被人杵了一拳,一下把眼镜打飞了,把左眼上面也划破了,双方的人也就拉开了,我就上“深呼吸”楼上洗了下脸,下来后看见“二胖”在楼下,就让他开车把我送回去,他不送我,我就说他不够意思,“二胖”和胖胖就动手打我。胖胖将我推倒后,“二胖”和胖胖就用脚在我身上乱踢,把我的右眼踢伤了。第二次是胖胖和“二胖”打的我,第一次打我的人没有打我。3、被告人王晓卿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7月6日晚上10点钟,我和徐某1相跟着回了我家“深呼吸”门口,下车后看见王某4从我家洗涮出来,手上还有血,王某4就叫徐某1送他回家,徐某1没有理他,他就开始骂人气不行呀,不够意思呀,王某4就推打徐某1,徐某1就搧了他一掴,踢了他两脚,我就跑过去,后来一个穿白色衬衣的男子就将我们拦住了,我和徐某1就走了。我比徐某1高一点,他比我胖一点。4、鉴定意见。和顺县公安局公(和)鉴(活)字【2011】61号《和顺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4右侧眶壁骨折,已构成轻伤。5、辨认笔录。(1)证实被害人王某4从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成功将2011年7月6日在“深呼吸”慢摇吧门口将其打伤的王晓卿、杨某1辨认出。(2)证实赵某1在见证人王某1的见证下从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是参与殴打王某4的其中一人,但不确定王某4所受的伤就是9号造成的,对其余殴打王某4的人辨认不出来。9号为徐某1。被告人王晓卿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王某4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赵某1的证言有异议,称该朝王某4走去确实要踢他了,但被焦某1及时拦住了,该也不能确定是否踢到他。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晓卿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前后矛盾,他的伤情是存在的,但没有证据证实是本案被告人王晓卿造成的。证人赵某1作为本案被害人的妻子,其证言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况且其也没有直接指认王晓卿对王某4造成了伤害。焦某1作为现场的唯一目击证人,其反复强调的一个事实是王晓卿踢过王某4腿上一脚,故对其证言无异议,对徐某1、杨某1、李某1的证言及其他证据也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论证如下:被害人王某4虽前后两次陈述内容相互矛盾,但对殴打其的人,包括“二胖”能够辨认出来,故对其最接近案发时间的2011年7月7日的陈述予以采信,其它证据均能证明王某4在“深呼吸”门口遭打后受伤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二、2012年1月26日凌晨0时30分左右,王某3在“百乐门”KTV把安某1的儿子安某2无故殴打,后安某1、安某1、白某1去“深呼吸”KTV找王某3商量解决此事,三人去了“深呼吸”KTV后,见张占海、王某3都在,还有20多人持砍刀、镐把在大厅站着,在安某1等人与王某3协商时,安某1的老婆进门,用门口的镐把朝王某3的背部打了一下,王某3老婆立即将其拦住并扯打在一起,安某1、安某1等人准备离开时,王某3喊“你们还想走了?给我打,往死里打。”随即近20多人立即将安某1等人围住,对其实施殴打,导致安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安某1左手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证言。(1)王某3证言。①2013年4月10日证言,证实2011年正月的一天晚上,安五、安六因为我在百乐门唱歌时碰了安六家孩子,一起相跟着来“深呼吸”慢摇吧找我,也不知是安五还是安六家老婆拿着一根棒球棒进来就准备打我,正好我老婆拦住,那女的按住我老婆就打,我就过去拽那女的,后来我们就撕扯在一起了,我店里的服务员也过来帮忙拉架,安五、安六也过来了,我们都推打到了门外边,当时我已经是喝多酒了,好像是后来我抢了那个女的棒球棒,把安五的头打破了、安六的手被打着了,具体是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②2013年5月9日证言、2013年4月10日证言,证实2011年正月的一天晚上,安五、安六因为我在百乐门唱歌时碰了安六家孩子,一起相跟着来“深呼吸”慢摇吧找我,也不知是安五还是安六家老婆拿着一根棒球棒进来就准备打我,正好我老婆拦住,我老婆就和那女的扯打在一起,把我老婆打倒在地上了,我就上前拽我老婆,之后不知道是谁把我也打倒在地上了。后来在我大厅里面的十几个客人和“深呼吸”的几个服务员就跟他们推打起来了,都推打着出了门外面,我从地上起来出去他们已经没有打了,后来听说安五头破了,安六手受伤了,我没有参与打架,也没看见是谁打伤他们的。后来在派出所调解下,我赔偿了安五、安六两万元现金。之前你们讯问我时,我心想我已经赔偿了安五、安六两万元现金,事情已经处理了,让我提供参与打架的人我也提供不出来,就把打架的事情揽下来了。(2)安某1证言。证实2012年1月26日该因儿子安某2被王某3在百乐门被打,与安某1,白某1到“深呼吸”理论,被王某3和二十多个手持镐把和砍刀的人殴打致伤,安某1的手指被刀砍伤的情况,当时张占海、张某1、李某1等人都在场。(3)白某1证言。证实2012年1月26日,该开车拉着安某1和安某1到“深呼吸”处理安某1孩子被打一事,被王某3安排的二三十人围住殴打,他们其中一个胖胖的男子拿着一把长砍刀,别的都拿着镐把。安某1的手指被打骨折,安某1的头被打破,我的腿上被打的黑青黑青的。(4)汤某1(王某3妻子)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安五、安六还有一个开车的来了我们“深呼吸”KTV,王某3给安五、安六赔了礼道了歉,还说原来我们都认识,这件事就算了,我们谈的好好的,这时安五和安六的老婆也来了,安五的老婆拿着一个木头棒子,过去王某3跟前就打,打在了头上,我上去推了一下安五的老婆,安六的孩子就过来我跟前,拽住我的头发打我,后来“深呼吸”的服务员就打开他们了,打了几分钟,不知道是谁将安五、安六送到了医院。当时在场的有张占海、王某3、张涛、赵凯,还有两个我不记得叫甚名字了。(5)安某2(安某1的儿子)证言。证实2011年正月的一天晚上9点钟,我和哥哥安泰和他的五六个同学在百乐门KTV玩耍,我被一个喝醉酒的男子脑袋上甩了一掴,被打倒在地后,他又朝我胸脯踢了一脚,我哥上前把他拉开后我们就离开了。后来我将此事说与我父亲,我父亲去找那个打我的男子,我父亲也被打伤了。(6)张某1证言。证实2011年正月的一天晚上,我开车路过“深呼吸”KTV,看见门口围着一群人,于是我就停下车过去,想问问王某3怎么了。我进入“深呼吸”KTV,见王某3、安某1、安某1都在大厅沙发上坐着,我问王某3为什么外面这么多人,他说他在百乐门KTV唱歌时和一个小孩发生了冲突,当时也不知道是安某1的儿子,并且当时也喝多了。我们在那聊了一会天,他们把事情已经说开了,也解决好了,安某1、安某1准备走时,一个女的拿的一根木棒进来了,过来就准备打王某3,王某3的老婆就把那女的拦住,那女的就和王某3的老婆推打起来,后来一群人就上去帮忙拉架,我也上去拉架了,一群人就推打拉扯到“深呼吸”KTV外面,后来就都拉开了。我见安某1的手指受伤了,不清楚是怎么造成的。当时在场的有安某1、安某1、王某3和他老婆、一个女的不知道是安某1还是安某1的老婆,还有几个人不认识。(7)杜某1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的一天,我儿子安某2被王某3喝醉酒后认错人打了后,先是安某1、安某1去了“深呼吸”KTV,随后我跟我五嫂也一起去了“深呼吸”KTV,我五嫂进去就拿着一根木棒朝王某3过去准备打他,地上站着的四五个女的就把我五嫂拦开了,并厮打在了一起,安某1、安某1就过来拉架,这是从楼上下来七八个人手里都拿着镐把了,还有大厅的男的都推打在一起,我就打110报警了。打完之后我发现安某1的左手受伤了,安某1脸被打黑青了。在场参与打的人我只认识王某3,其余都不认识。2、被害人安某1陈述。(1)2012年1月27日陈述,证实2012年1月26日我因我儿子在百乐门KTV被王某3打了,与安某1、白某1去“深呼吸”KTV找王某3,随后我老婆和我五嫂也来了,我老婆上前拽住王某3,被从楼上下来的五六个小姐拽住,按住我老婆和我五嫂就打,我们上前拉架,二十来个年轻人有的拿着镐把、有的拿的砍刀,上来就把我和我五哥先后打倒在地,完了他们有的跑回“深呼吸”里面了,有的开车跑了。后来我们就报警了,打我的其中有一个个子高高的是王某3的兄弟。(2)2013年4月16日陈述,证实王某3、“二胖”、还有几个不认识,开始用手打了我老婆和五嫂几下,我们就上去拉架。这时张某1进来说开,我们正准备走时,王某3说:“你们还想走,给我打,往死里打。”后来二十多人手持镐把、砍刀开始打我们,当时乱了,我只见王某3和“二胖”用镐把打我来,其他打我的人我都不认识,打了十来分钟,我们都被打倒在地,我的左手小拇指头被“二胖”打的骨折了,五哥的头部被打破了,具体是谁打破的我不清楚。当时在场的我认识张某1、张占海、王某3、“二胖”、李某1,别的人我就不认识了。(3)2013年6月9日陈述,证实当时现场很乱,我只是看见王某3、“二胖”也在人群中推打了,其余的人都是年轻人我都不认识,具体是谁拿镐把打了我就不清楚了。上次询问我之后,回家仔细想了想,当时“二胖”是打我了,但是具体是打我哪里了,我是真的记不清楚,当时我的心里面也是很气愤,所以我就猜疑是“二胖”打的我手指骨折的。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月26日,安某1、安某1在“深呼吸”KTV被打的具体情况我就不知道,当时我正在王汴村陪老婆、孩子过年,所以就不在现场。当晚,“深呼吸”KTV服务员打电话告诉我,我开车从村里回到县城已经晚上12点钟了,到了“深呼吸”已经没人了,只剩下服务员了,具体店里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也不清楚。4、鉴定意见。和顺县公安局公(和)鉴(活)字【2012】5号《和顺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安某1左手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被告人王晓卿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该当时并不在场,在此之前,该与被害人安某1并不认识。鉴定意见与该也没有关系。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晓卿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害人安某1陈述前后矛盾,且2013年6月9日的陈述带有其本能的的推测和猜疑。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与被告人王晓卿无关。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论证如下:被害人安某1的前后三次陈述相互矛盾,且存在主观推测和猜疑,也无相印的辨认笔录印证,故对其陈述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均能印证安某1在“深呼吸”KTV被打致伤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三、2012年8月26日22时许,白某在和顺县3D网吧因琐事与网管杨某1的女友门某1发生口角,杨某1、高宇健先后从吧台桌面下拿出两根铁棍,后赵某2、王某2等人把铁棍抢下扔在地上。随后高宇健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晓卿,王晓卿带着六、七个人赶到网吧,王晓卿问高宇健谁打他,高宇健指向白某、赵某2,王晓卿等人上前先后将白某、赵某2殴打。经法医鉴定:白某右食指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左臂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证言。(1)王某3证言。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我表弟高宇健给我打电话说被人打了头疼的行不行,打他的人在县医院。我就开车去了县医院,在一楼门诊楼道口,问:“谁在网吧打架把我弟打了”,不知道是谁说的他们打架了,我上前打了他们其中一个人一巴掌。这时对方有人说:“人都打伤了,你还来闹事?”我对他们说:“我只知道他们把我弟打伤了,不知道他们有人受伤。”我听说有人受伤就到医院包扎的房间看受伤的那个人,医生告我一个头部受伤,白某手指骨折,做手术得等到明天。后来我就和白某还有他一个朋友去阳煤骨科医院给受伤的人看病。我只知道高宇健叫了人,不清楚“二胖”王晓卿是否参与了此次打架斗殴。(2)王某2证言。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白某、赵某2、药某1、李阳在和顺县3D网吧上网,白某到吧台上买东西时与女网管发生争吵,两人正吵时,网管杨某1和一个男的从后面走出来进了吧台一人拿了一根钢管跑到白某跟前就打白某,我和赵某2、药某1、李阳就赶紧上去拉架。把杨某1和那个男的手里的钢管夺下,放在吧台上。后来和杨某1相跟的那男的就打电话叫人,和白某吵架的那女的也打电话叫人,杨某1拿了根钢管就把网吧门反锁了,不让我们出去。后来大概来了六七个男的,其中一人问:“谁打了”,后来我才知道问话的是“二胖”,和杨某1相跟的那男的指着白某说:“就是他”,于是“二胖”他们就朝白某扑过去,用拳头杵打白某,并用脚踢白某,将白某打倒在地上,杨某1和那男的又拿上钢管上去打白某,我看见白某被他们打倒在地上,当时白某用手抱着脑袋,一群人上去就乱打。打完白某,杨某1指着赵某2说:“还有他”,那群人又上来把赵某2打倒在地上,杨某1和那男的又拿着钢管上去打,打完人那群人就跑出3D网吧,开着两辆车跑了。后来,白某报了警,我们带着白某和赵某2到了和顺县医院。进来的那群人没有拿工具,他们是用手打和脚踢了。(3)药某1证言。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王某2、白某、赵某2、李阳在和顺县3D网吧上网,不知什么原因,白某和吧台的一个胖女的叫唤起来,3D网吧网管杨某1和一个男的跑来就问怎么回事,不知道杨某1还是那女的从吧台底下拿出好几根铁棍,杨某1和那男的手里一人拿着一根铁棍吓唬白某,我们几人赶紧拉架,他们一直在吵,我看见他们都拿自己的手机打电话,一会儿来了六七个男的,有个人问杨某1谁打架了,杨某1指着白某说:“就是他了”,进来的人围着白某就乱打,我看见和杨某1相跟的那男的拿铁棍就站在白某附近,至于打在白某什么地方,我不知道,他们散开后,白某头打破了被打倒。那群人问还有谁,杨某1指着赵某2说:“还有他”,他们又进网吧围着赵某2打,他们走后我见赵某2头破了倒在地上。我看见杨某1和他相跟的那男的拿铁棍打架了,但没注意是否用铁棍打白某和赵某2,后来进来的那群人没有拿工具。(4)李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白某、赵某2、王某2、药某1在和顺县3D网吧上网,不知什么原因,白某和3D网吧的女网管吵起来。3D网吧网管杨某1和一个男的从网吧里面走出来,进了吧台,一人拿了根钢管出来就打白某。我们赶紧拉架,我以前认识杨某1,就说:“杨某1算了,都是朋友,别打了”,说完我把抢下的钢管放在吧台上。那女的就打电话叫人,和杨某1相跟的那男的也打电话叫人,杨某1就拿钢管将网吧的玻璃门插住,不让我们走。一会儿来了六七个男的,问清谁来上去就把白某打倒在地,和杨某1相跟的那男的又上去拿钢管打白某。白某倒地后手抱着脑袋,他们一群人上去就是乱打。也不知谁喊得:“还有他”,又有人上去把赵某2打倒在地,我只忙着拉架,没看清谁打的。后来那些人就出了网吧开车走了。当时杨某1还有和他相跟的男的一人拿着一根钢管参与打架。(5)门某1证言。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有个男的来3D网吧吧台上买东西说我瞪他与我发生争吵,后来我对象杨某1从网吧里面出来和那男的推打起来,不知怎么回事,一个着急开机的人也和那男的推打起来。我给我姐张某3打电话说被人打了,一会儿来了一群30岁左右的男的,进来就打和我吵架的男的。有个人好像还拿着东西,具体什么东西我没看见,那群男的打完就都跑了。当时有两男的头被打破了,别的我没有留意。(6)张某3证言。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门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快来一下3D网吧,我听到她电话里有哭声,就往过走。去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就去了,我陪她去录了口供,一起就回家了。门某1给我打电话时没说叫人帮忙,我是和我老公郭强一起去的。(7)杨某1证言。①2012年8月29日证言,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10点多,我在3D网吧值夜班,我对象门某1来找我,我上厕所时,门某1替我看了会吧台,我出来见她和三四个男的叫唤起来,其中一个男的推了一下门某1,我就过去推了他一下,踢了他腿两三下,和我认识的一个男的过来不知道为啥也和对方推打起来。门某1给他姐姐张某3打电话,过了一会儿来了六七个30多岁的男的,有一个人手里拿着铁棍,进门围着推门某1的那男的就打,把头打破了。他们还把与那男的相跟的另一男的打倒在地,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见。②2013年4月22日证言,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10点多,我上了个厕所,我对象门某1替我看了会网吧,我刚从厕所出来,看见白某和门某1叫唤,并且白某推了门某1一下,我就朝白某打了几拳,白某也踢了我几脚,我从吧台下面拿出铁棍,我朋友高宇健看见后也从吧台下面拿出一根铁棍,准备过来帮忙打白某,但我们的铁棍被白某一伙人抢下来扔在地上了。我就让门某1给她姐姐张某3打电话,这时高宇健也给一个叫“二胖”的打电话,大概十分钟左右,门外进来六七个人,问清高宇健是谁打他,他们就直接将白某用拳头打倒在地,高宇健又拿起地上的铁棍打白某,之后又将另一个和白某相跟的男的也打倒在地,那群人用脚踩,高宇健用铁棍打,之后那群人就走了。后来张某3和她老公过来了,一起去了派出所。后来打白某的人我只知道一个叫“二胖”的人。(8)付某1证言。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10点多,我在3D网吧里间上网,看到里间上网的人都出去了,我就跟着到吧台前看看怎么回事,出来后看到杨某1、姓高的男孩正和两个男孩撕扯,这时有一个好像认识打架双方的人出来劝架,后来杨某1他们这群人就不打架了。其中杨某1在吧台旁边站的,姓高的又上网了,另外两人也坐回电脑旁。过了几分钟,进来四五个人,突然不知是杨某1还是姓高的男孩喊了一句:“就是他”,然后进来的人就先后将另外两个人殴打。我没注意刚开始杨某1和姓高的男子与被打的两个人撕扯时是否使用工具,后来进来的四五个人好像有两个人用的棍子,具体什么棍子记不清了。后来进来的四五人对这两人殴打时,记不得杨某1和姓高的男的是否参与了。2、被害人陈述。(1)白某陈述。①2012年8月27日陈述,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10点多,我和赵某2、李阳、王某2、药某1在和顺县3D网吧上网,我去吧台买东西时因那女的一直瞪我,和她叫唤起来。从网吧里面坐着上网的两男的不知在哪找来两根铁棍朝我身上乱打。一个男的还打电话叫人,几分钟后,从网吧外进来六七个人,他们手里有好几个人拿着铁棍,围住我就打,把我手和头都打伤,他们又把赵某2围住乱打,打完之后就跑了。②2013年3月4日陈述,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10点多,我和赵某2、李阳、王某2、药某1在和顺县3D网吧上网,我去吧台买东西时因那女的一直瞪我,和她叫唤起来。从网吧里面坐着上网的两男的不知在哪找来两根铁棍朝我身上乱打。赵某2把他们的一根铁棍夺了下来,扔在地上。于是他们用另外一根铁棍将门卡住,将门守住,不让我们出去,并还打电话叫人过来,十分钟后,来了七八个人问清谁打了,他们从地上捡起铁棍将我、赵某2、李阳依次痛打一顿。拿铁棍打我的两个人一个是杨某1,一个是小王鑫。后来打我的七八个人中有一个绰号叫“二胖”。③2014年5月22日陈述,证实2012年在和顺3D网吧打我的有杨某1、还有在网吧和杨某1相跟的一个男的,还有后来进来网吧的七八个人。杨某1和跟杨某1相跟的那男的是用铁棍打我的,后来进入网吧的七八个人是拳打脚踢打的我,我只认识其中一个人叫“二胖”。我手指骨折是被铁棍所打造成的,具体是杨某1还是跟他相跟的那男的打的,我就不清楚了。(2)赵某2陈述。①2012年8月27日陈述,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白某到了和顺县3D网吧上网,我正在网吧门口打电话时,白某因买东西和网吧的一个女的叫唤起来,我就赶紧进去。后来网吧网管和那女的他弟弟从网吧里面走出来,从吧台底下拿出两根铁管,一人拿了一根,就和白某吵起来。后来那女的和他弟弟都打电话叫人,网管把门反锁了不让我出去,后来来了一群人拿着铁管,进来就打白某,打完白某,有人问还有谁了,网管说还有我,那群人就上来打我,打完就跑了。我脑袋被打破了,白某脑袋也被打破了,右手骨折了。我没具体看清是谁打破我们的。②2013年4月17日陈述,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白某到了和顺县3D网吧上网,我正在网吧门口打电话时,白某因买东西和网吧的一个女的叫唤起来,我就赶紧进去。后来网吧网管和那女的他弟弟从网吧里面走出来,从吧台底下拿出两根铁管,一人拿了一根打白某。我就上前拦住把铁棍抢了下来扔在地上。他们就打电话叫人,并把铁棍拿起来把门堵上不让我们出去。十分钟左右,进来七八个人,问清谁后那几人就拿铁棍将白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踩、踢。打完白某,有人问还有谁了,其中一人指向我,那群人就上来打我,打完就跑了。③2014年5月22日陈述,证实2012年在和顺3D网吧打我的有杨某1、还有在网吧和杨某1相跟的一个男的,还有后来进来网吧的七八个人。杨某1和跟杨某1相跟的那男的是用铁棍打我的,后来进入网吧的七八个人是拳头、脚踢打的我,我只认识其中一个人叫“二胖”。我头部的伤是被铁棍所打造成的,具体是杨某1还是跟他相跟的那男的打的,我就不清楚了。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8月26日我表弟高宇健给我打电话说他在3D网吧被人打了,我和两个一起开车的侉司机就去了3D网吧,我刚去了网吧还没问高宇健情况,他就拿一根铁棍打跟他叫唤的人,我就往开拦。我并没有动手打对方。白某等人的伤是我表弟高宇健拿铁棍打伤的。4、鉴定意见。和顺县公安局公(和)鉴(活)字【2012】97号《和顺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白某头皮裂伤已构成轻微伤。左臂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右食指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5、辨认笔录。(1)证实2014年5月22日,被害人白某在见证人王某1的见证下,从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为2012年8月26日晚在和顺3D网吧殴打我的其中一人,8号为拿铁棍打我的其中一人。被辨认人情况说明8号为杨某1,9号为王晓卿。(2)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杨某1、王晓卿等人在和顺3D网吧对白某、赵某2等人进行殴打,辨认人王某2自称能辨认出“二胖”的真实身份,2013年4月23日,王某2在见证人王某1的见证下,从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为“二胖”。被辨认人情况说明9号为王晓卿。(3)证实2014年8月28日,被害人赵某2在见证人王某1的见证下,从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为2012年8月26日晚在和顺3D网吧拿铁棍打我的其中一人。被辨认人情况说明4号为杨某1。被告人王晓卿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我们去网吧时什么东西也没拿,杨某1、高宇健所持的铁棍也是从网吧拿的,不是我们带去的,所以对被害人陈述和证人王某2、药某1、李某的证言有异议。我去了网吧就没有打人,所以对白某的辨认笔录有异议。对其它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晓卿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证人王某2、药某1、李某的证言虽指认了被告人王晓卿去过现场,也有拳打脚踢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被害人白某手指伤就是被告人王晓卿造成的。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论证如下:上述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王晓卿在接到高宇健的电话求救后带人到3D网吧参与到杨某1、高宇健殴打被害人白某、赵某2的犯罪行为中的事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公诉机关还当庭提供了下列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晓卿自然身份情况。2、和顺县人民法院(2010)和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晓卿于2010年11月23日因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3月7日)的事实。3、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晓卿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上网追逃,同年6月3日被告人王晓卿到和顺县公安局主动投案,我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王晓卿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晓卿的辩护人针对本案提供证据如下:1、王晓卿、杨某1与王某4的赔偿协议。2、王某4的谅解书。证实王某4已经获得民事赔偿,并对王晓卿予以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安某1、白某经本院询问称就自己的损失已经获得民事赔偿,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愿意对被告人王晓卿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对安某1、白某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赔偿协议达成的事实基础是王晓卿、杨某1对被害人王某4实施了殴打,也是对事实的确认,如果没有这个事实基础是达不成赔偿协议的。谅解书也明确讲到王晓卿、杨某1二人对被害人王某4实施了殴打后达成了赔偿协议才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论证如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被害人王某4、安某1、白某分别签订的赔偿协议以及刑事谅解方面的表示仅是各被害人对接受过民事赔偿事实的确认及对自己实施犯罪的人的宽恕态度,与被告人是否承认犯罪并不存在前后关系,故对公诉机关所持的赔偿协议与刑事谅解书必须建立在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过殴打事实确认的基础上的质证意见不予支持,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虽有被害人王某4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1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晓卿对被害人王某4伤害的事实,但他们还证实杨某1也有对被害人王某4伤害的事实,被告人王晓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与被害人王某4有夫妻关系的证人赵某1经侦查机关组织辨认也未能将被告人王晓卿辨认出,且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排除被害人王某4所受的右眼部轻伤是在其遭受第一次伤害时造成的合理怀疑,故本院对被告人王晓卿辩护人所提本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该起犯罪的指控,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被告人王晓卿供述其案发当时并不在现场,被害人安某1的多次陈述内容前后矛盾且存在主观推测和猜疑,被害人安某1也拒绝对被告人王晓卿进行辨认,各证人证言也未提及被告人王晓卿参与了犯罪。证人王某3在最接近案发时间的证言中也提及被害人安某1的左手骨折是其造成的,其虽又在以后的证言中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但其所持的变更理由并不充分,故本院对被告人王晓卿辩护人所提本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因事发是杨某1、高宇健先与被害人白某等在和顺县3D网吧发生了打斗,后高宇健打电话告知了被告人王晓卿情况,王晓卿接到电话后即带领多人来到网吧,不问原委对被害人白某等人实施了殴打,致被害人白某轻伤后果发生。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锁定被害人白某的轻伤后果就是被告人王晓卿所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卿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该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晓卿置和顺县3D网吧的经营管理秩序于不顾,在接到高宇健电话求助即纠集多人到达案发现场,对被害人白某等人实施殴打,并致被害人白某轻伤后果发生的事实,主观恶性较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晓卿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晓卿辩护人所提本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晓卿虽在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但却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害白某伟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自愿对杨某1、高宇健、王晓卿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故对被告人王晓卿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 彦 海审判员 董 明 安审判员 马良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