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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袁洪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洪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04号罪犯袁洪刚,别名袁二羔,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作出(2008)峄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洪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袁洪刚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洪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袁洪刚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犯原判罚金四万元,2014年11月7日履行一万二千元,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袁洪刚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洪刚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