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付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周某甲,农民。原告付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付某到庭参加诉讼,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2013年原被告自行相识,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在××××年××月××日生长子周某乙。由于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感情又不和,常因小事而发生口角、打骂。且被告整日游手好闲,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更让原告不能忍受的是严重的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多处受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现两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一切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周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周某甲2013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名男孩周某乙。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但因家庭琐事有时产生矛盾。原告付某在庭审中称双方自2015年3月起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付某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原被告结婚证、周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各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与被告周某甲自愿登记结婚,所以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虽因琐事有时产生矛盾,但付某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所以付某要求与周某甲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周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