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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丽雯与被执行人尹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雯,尹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冯丽雯,女,汉族。被执行人尹小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丽雯与被执行人尹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尹小元应支付申请人冯丽雯案款1501000元及约定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和申请执行费174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均没发现被执行人尹小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