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1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11078号原告马某,男,回族,生于1986年,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7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