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被告陈某己。被告陈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275元(已由原告陈某甲预交),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