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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4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法定代表人:程爱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杰,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张二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所依据的证据,即“确认函”系伪造的,本案的民事调解应属无效。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就“确认函”的真伪问题提出异议或申请鉴定,该“确认函”与本案民事调解书的产生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原民事调解书的产生违反了自愿、合法的民事调解原则,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福生审 判 员  郭长安代理审判员  陈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先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