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忠峰与陕西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峰,陕西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86号原告陈忠峰(系泊头市鑫利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泊头市。被告陕西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陈忠峰与陕西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7元,保全费4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双玲人民陪审员 赵洪涛人民陪审员 郭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亚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