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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性纯与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性纯,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商初字第37号原告李性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志勇,济宁市中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神道路9号。法定代表人田林,经理。原告李性纯与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性纯的委托代理人朱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性纯诉称,2014年9月22日,被告以委托理财的名义向我借款30000元,后被告出现信用危机,已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一分五计算)。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投资担保协议书》,约定原告李性纯委托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其代理寻找投资项目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保证所提供的投入资金来源合法。原告李性纯委托投资理财金额为30000元,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月收益率为1.5%,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原告李性纯的投资理财资金的安全和月收益率的稳定,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或是投资项目资金不能按期收回,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向原告李性纯代偿;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偿后,原告李性纯应积极配合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同日,原、被告签订了《担保书》,约定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为原告李性纯提供担保,担保借款本金为30000元及该笔借款项下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担保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即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该担保书是保证归还投资人到期借款本息的凭证,自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时,担保责任终止。同日,原、被告签订了《告知书》,约定投资客户在投资期间,若提前收回资金的,应当提前7日向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资金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应提前十日告知),届时办理抽回投资手续,投资时间不满20天不计任何收益,20天以上或合同不到期提前终止合同的按月1%收益(提前给付的多余部分按本规定扣除),合同到期按合同规定执行等。同日,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性纯出具《收据》1份,该《收据》载有:“今收到投资人李性纯委托理财款叁万元整,期限6个月即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之后,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了原告李性纯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的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委托投资担保协议书》、《担保书》、《告知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签订上述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李性纯30000元投资款后,仅支付了原告李性纯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的利息,之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现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投资担保协议书》已到期,原告李性纯要求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理财款30000元及利息,符合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投资担保协议书》的约定,且约定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性纯理财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理财款止,按月息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济宁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芳人民陪审员  李庆英人民陪审员  刘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