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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胥宾宾诉被告康云霞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88号原告胥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20日,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张巧真,商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康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11月20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某以原、被告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胥宾宾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胥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