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浙江三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旭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浙江三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旭旦,方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代表人:韩立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央群,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烨彬,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三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方柏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旭旦,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方柏君,住慈溪市。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甬慈商初字第189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方柏君在兆晶股份有限公司80%的股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申请解除对方柏君在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柏君在兆晶股份有限公司80%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